IPO税眼 | 上交所科创板第二轮问询函中的涉税问题
概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22〕546 号”《关于深圳市信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
问题
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发行人更新的招股说明书,2022 年 1-6 月期间,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 曾X、杨X明、智慧树及王X砚向发行人借款合计 716.92 万元,用于及时缴纳发行人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相关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借款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述借款系为满足发行人整体税务的合规性要求而发生,是必要、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请发行人说明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的时间、数额、缴纳等具体情况,至 2022 年 1-6 月缴纳税款是否合规及法律后果。
(一)发行人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
所得税款的时间、数额、缴纳等具体情况
01自然人股东的税款缴纳情况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以下简称“《116 号文》”)的相关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7 年 3 月,信XX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由 1,240.9061 万元增加 为 5,417.0000 万元,整体变更存在转增股本的情形,自然人发起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就自然人发起人的个人所得税事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分期缴纳备案,相关自然人发起人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一次性缴纳,其中杨X明应缴个人所得税 4,487,146.40 元,曾X应缴个人所得税 1,929,581.20 元,王X砚应缴个人所得税 42,211.96 元,王X妮应缴个人所得税 31,395.8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根据《116号文》的相关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为转增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行人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义务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发行人若未及时解缴税款,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进而对上市进程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此,发行人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及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行人为自然人发起人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款,并由智慧树为持股员工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款。2022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了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自然人发起人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王X妮自 2018 年 4 月起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由曾X代其向发行人归还了代扣代缴款项,鉴于王X妮非发行人关联方,故发行人未将该代扣代缴事项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02 员工持股平台智慧树
合伙人的税款缴纳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智慧树需就股份制改造转增股本为全体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合伙人未实际获利且智慧树不符合分期缴纳要求,故智慧树未申报纳税。2022年,发行人从合规性角度考虑,要求持股员工补缴税款,因部分员工主动纳税意识 较弱,经多次沟通未果后,为降低税务风险,发行人将员工补缴税款事宜与上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一并审议,决定由智慧树统一为持股员工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智慧树提供的完税证明及缴税付款凭证,智慧树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合计 74.79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为杨X明、曾X、王X砚代扣代缴所得税事项及智慧树为持股员工代扣代缴所得税事项作为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瑕疵,该 次关联交易实际为代扣代缴发起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鉴于:
① 该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实质内容系为相关发起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其中杨X明、曾X、王X砚的税款由发行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智慧树持股员工的税款由智慧树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② 相关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主观意图,未将相关资金用于缴纳税款之外的其他用途,且均于较短时间内向发行人支付相关款项;
③ 发行人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相关事项已经全体非关联股东同意,公平对待了所有发起人股东,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④ 相关发起人股东已及时向发行人支付相关款项并支付利息,该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发行人的利益未因此遭受实质性损害。因此,信X律师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
In summary
发行人相关发起人股东已缴纳股份制改造转增股本相关所得税。
(二)至 2022 年 1-6 月
缴纳税款是否合规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核查,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已缴纳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鉴于智慧树已为全体合伙人主动补缴相关税款,信X律师认为,智慧树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较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载明:该局暂未发现智慧树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X明、曾X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的行为而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其保证将按照税务机关 要求全额予以补缴;若发行人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处以任何行政处罚,其保证将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
In summary
发行人及相关发起人股东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较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该等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解答
核查意见
经核查, 信X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相关发起人股东已缴纳股份制改造转增股本相关所得税,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 形;发行人及相关发起人股东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较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能 发生的损失,该等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程序性瑕疵,但该行为未损 害发行人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对该程序性瑕疵进行了整改,未对发行人的利 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相关 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再次进行深入学习,确保未来严格遵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首次申报后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再发生其他不合规的资金往来行为;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
《第二轮问询函》部分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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